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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居住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373弄14-1号。户籍登记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坎河行政村王庄60号。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伟),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有关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巫卫东代理审判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訾天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