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图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美淑与崔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淑,崔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265号原告蔡美淑。被告崔顺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淑诉被告崔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美淑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旭人民陪审员  金明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