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美淑与崔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淑,崔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265号原告蔡美淑。被告崔顺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淑诉被告崔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美淑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旭人民陪审员 金明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