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陈凤红、顾国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陈凤红,陈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凤红,女,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立道,男,汉族,1969年4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陈凤红、顾国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2)六沿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立道目前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沿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