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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程利利与李思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程利利某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胡张村胡张组。被告李思福某某,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走马村3组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利利某某诉被告李思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利利某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利利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利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