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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吴燕与上海斐燕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上海斐燕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51号原告吴燕。委托代理人龙文俊。被告上海斐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渊。委托代理人张超,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君,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燕与被告上海斐燕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10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文俊,被告上海斐燕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燕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23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每月工资在3,200元(人民币,下同)至3,400元之间。2012年3月初,被告安排原告做质检员,工资为最低工资+考评工资(400元)+全勤奖(60元)+工龄工资(每满一年加20元)。因工资不高,被告另安排原告在装配车间加班,工资计件制,每月工资在1,500元至1,700元之间,原告每月各领一份计时工资和一份计件工资,被告现金发放,原告签名领取。2013年3月中旬,被告以原告计件产品不合格为由,不再安排原告做计件产品。2013年5月15日,被告在发放原告工资时无故克扣100元。次日,原告找主管交涉时,被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小舅子楼涛涛殴打致伤,被告却以打架为由将原告开除。原告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故起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00元;2、支付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7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200元。被告上海斐燕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与其他员工互殴,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其中部分期间已超过一年时效,不同意支付;被告对仲裁裁决确定的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持有异议,原告的工资中包含有部分加班工资。被告亦不服仲裁裁决,已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7月2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除从事质检员工作外,被告另安排原告做一些装配工作。被告于每月15日发放员工上月工资。2013年5月16日上午,原告以工资少发为由,到被告处管理人员办公室,与被告处员工楼涛涛先发生口角,后上升为肢体冲突。在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浦东新区六团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当天,公安机关向原告开具了验伤通知书。2013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召集原告与楼涛涛,就原告受伤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因原告不愿意故调解未成。2013年5月24日,被告以原告与其他员工打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原告最后出勤至该日。2013年6月3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00元、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7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200元。2013年7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6月3日至2012年7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差额5,296.55元;对原告主张的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6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亦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审理中:1、关于2013年5月16日的打架事件,原告称是楼涛涛先动的手,双方先发生口角,之后楼涛涛抓住其衣服领子,又用拳头打其肩部、抓其左手,原告出于自我保护推了楼涛涛,再之后双方被劝开,在原告与公司管理人员继续交涉工资减少问题时,楼涛涛又拿起板凳砸在原告大腿上,原告未打楼涛涛。被告则称原告与楼涛涛系互殴,楼涛涛也被原告打伤,且打架起因在于原告。被告提供了公安机关对原告、楼涛涛所做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原告对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13年5月16日9时20分许,我因被公司扣了100元工资到公司办公室��管理人员楼可陈交涉,这时楼涛涛讲‘凭良心讲你做了什么事’,我说‘你算老几啊,你也是员工,我不跟你讲’,然后楼涛涛开始骂我,我也跟着骂他,他就一把揪住我胸前衣服,我也揪了他的衣服,同事王立秀把我们两个拉开了,楼涛涛又拿起一个方凳砸向我,我一让凳子砸到我左大腿上,这时王立秀把他拉开,之后就没有再打了。我没有动手打他。”楼涛涛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13年5月16日8时45分许,我在办公室上班,吴燕到我的办公室来,她是来找我们公司负责人楼可陈的,她过来后,就和楼可陈因为扣工资的事情发生了争吵,当时她不承认在工作中的失误,态度不好,我看不下去了,就拿出公司规章制度给她看,她没看,跟我说‘你算什么东西’,我没理她,她继续和楼可陈争吵,我问她‘你这样的态度是什么意思,还想不想做’,她就骂我,因为骂得很难听,我就上去抓住了她的手,她也抓住我的衣领,我们扭打在一起。之后隔壁的王立秀过来把我们拉开了。我的胸口被吴燕抓伤了。”2、被告称公司对员工发生打架等违纪行为的处理并无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3、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明细表。原告主张其平均工资为3,200元至3,400元,扣除加班费为2,100元左右;被告主张原告的平均工资为1,787.8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沪公(浦)(六团)行受字(2013)第0400号受案登记表、验伤通知书、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5050号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原、被告的劳动合同由被告解除,被告解除的理由为原告与其他员工打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2013年5月16日发生的打架事件,被告主张原告与楼涛涛系互殴,但未能提供楼涛涛被打伤的相关证据。从公安机关对双方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来看,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原告存在推搡以及抓衣服的行为。原告的该行为虽有不妥,但事出有因,是为工资减少问题而找管理人员交涉,此却并非楼涛涛的工作职责范围,楼涛涛本不应参与此事,也就不可能发生打架事件,故楼涛涛应负较大责任。从原告该行为的后果来看,虽对被告的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显然未达到严重程度,且被告处并无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工资表,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其平均工资为2,100元(剔除加班工资)。经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4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7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自2011年7月23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原告迟至2013年6月3日才申请仲裁,故原告主张的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6月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双倍工资的计算基��,亦因被告未能提供工资明细表,故本院参照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予以确定(不包括加班工资)。经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2年6月3日至2012年7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斐燕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400元;二、被告上海斐燕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燕2012年6月3日至2012年7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32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彩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瞿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