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刘庚元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刘庚元;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41号 原告刘庚元,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凌可文,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工业区天祥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2256254。 负责人段红斌,该营业部总经理。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刘庚元诉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并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本案中,被告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恽文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