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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徐伟安、黄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徐伟安,黄玲玲,孙功希,於友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3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郑时奔。委托代理人:马青英。被告:徐伟安。被告:黄玲玲。被告:孙功希。被告:於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徐伟安、黄玲玲、孙功希、於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