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章燕红与江鹏飞、屠俊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燕红;江鹏飞;屠俊彪;周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03号原告:章燕红。被告:江鹏飞。被告:屠俊彪。被告:周文彩。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燕红诉被告江鹏飞、屠俊彪、周文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章燕红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2300元。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燕红应按照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交纳,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