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宁树彬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树彬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树彬,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系内邱县人。2012年7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被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树彬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树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宁树彬、宁某乙(已判刑)因大孟村镇宋村北河炭泥坑经营纠纷一事与李某甲发生纠纷,纠集刘某甲(已判刑)、顾某某(已判刑)等多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凶器,到宋村北河炭泥坑嗙房处,与在此处的解某某等人发生殴斗,致解某某的左额部、头右顶部受伤。经内邱县公安局法医室、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解某某的伤情系轻伤。被告人宁树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主要有:报案记录、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李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被告人宁树彬对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基本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宁树彬与宁某乙是同袍兄弟。2010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宁树彬、宁某乙(已判刑)因大孟村镇宋村北河炭泥坑经营纠纷一事与李某甲发生纠纷,纠集刘某甲(已判刑)、顾某某(已判刑)等多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凶器,到宋村北河炭泥坑嗙房处,与在此处的解某某等人发生殴斗,致解某某的左额部、头右顶部受伤。经内邱县公安局法医室、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解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内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0年4月16日李某甲电话报案称,2010年4月16日14时20分许,大孟村镇宋村宁某乙、宁树彬带领五六个人乘坐两辆小轿车到宋村北河炭泥坑,在炭泥坑磅房门口用砍刀、木棒、铁管等器具将房某某、解某某二人致伤。2、李某甲报案称,2010年4月16日下午他开车把他战友解某某接到宋村炭泥坑处,在磅房歇着时,见从东边过来一辆黑车、一辆银灰色两辆车。车停下后,宁某乙、宁树彬从前面黑色的车上下来,宁某乙手里拿一根棒子,从这两辆车上下来八九个人,他们有人拿砍刀、有人拿木棒冲磅房过来了。到磅房门口,见他战友解某某、工人房某某从磅房出来,那些人什么也不说,就打解某某他们二人。解某某、房某某被打倒后,宁某乙、宁树彬领那八个人上车就跑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还证实,东庞煤矿后边宋村炭泥坑在以前是他岳父杨某甲承包的,承包终止后,他于2010年4月15日在内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始动工经营东庞煤矿北边河道的炭泥坑的炭泥。3、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2010年4月16日,他的战友李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开业。他在东庞转盘那下了车,李某甲接了他,来到东庞煤矿北边的炭泥坑。他去了磅房屋里,三人正在打扑克时,从东边过来两辆车,一辆黑色轿车,一辆白色轿车,到磅房东边停了下来,从车上下来十一二个人,手里拿着砍刀、铁棍、木棒,直接去了他们的磅房。车上下来的人到门口,有一个人喊了声“打!”他们就打他和打扑克的人。有人用砍刀砍在他头上,后脑勺被宁某乙用棍子打了一下,左胳膊上也挨了一棍,他见人多就向西跑了。两辆车就开走了,李某甲把他送县医院了。4、房某某的陈述,2010年4月16日,在东庞矿北炭泥坑吃完午饭后,他和韩某某还有李某甲的一个战友三人在磅房打牌。正玩着,见外边来了两辆车,一辆白色轿车,一辆黑色轿车,他们三人就向外走。出来后,看见白色轿车的牌子用白毛巾包着,后面黑色轿车没有牌子。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手里拿着砍刀、洋镐把、铁管等工具,领头的一个小伙子说,打。他们十几个人就用手里的东西打他和李某甲的战友。他被一个较瘦的二十几岁的年轻人用砍刀砍在左手背,留胡子的小个子用铁管打在他右胳膊外侧,背上也挨了几下,还有三个人拿砖头砸他。他就向西跑了,后来留胡子的小个子喊“走”,他们就上车往东走了。他回来时看见李某甲战友的头上流血了。后来李某甲报了警,并把他俩送医院了。5、同案犯宁某乙的供述,1985年他父亲宁某丙、孟某某在宋村村北合伙干了一个炭泥坑,1997年他父亲不在了,他接着和杨某乙、孟某某的儿子孟某某一起合伙经营,挣了钱三股平分。打架的头两天,杨某乙对他和孟某某说住监狱花了180万元,三家把这钱平摊出来。他们还没有商量,隔了有一天,也就是2010年4月份一天下午1时多,他侄子宁某丁打电话说,别人把他撵了回来,不让干了。有好几个人都拿着钢管和棒子。2时许,他开自己的帕萨特到了东庞煤销路的煤厂,他两个妹夫顾某某、宁某某,还有他侄子刘某甲、他哥哥宁树彬,还有不认识的四个人在煤厂等他,他们就商量去炭泥坑看看,是谁不让他们在那干炭泥坑了。听宁某丁说那些人手里有钢管和棒子,他们就从煤场那拿了九个洋镐把。他和宁树彬每人拿了一个洋镐把,他们九个人开了一辆黑色、一辆白色的两辆车。到那后,他们每人拿着一个洋镐把就下了车。到磅房那儿,从屋里出来两三个人,手里拿着洋镐把和铁管,他哥哥宁树彬喊了一句“打”,就这样开始打架了。他和宁树彬拿着洋镐把打了起来,打了有一两分钟,他们就拿洋镐把开车跑了。回去的时候,他们把洋镐把扔在了煤销路的道边上了。6、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2010年4月份的一天,他在高某某开的路路通煤场上班,宁某乙和宁树彬还有四个不认识的人来到煤场,宁某乙说去炭泥坑打李某甲,人手不够,想让他们和他一起去。当时他和顾某某、高某某、刘某乙都在场,高某某、刘某乙没有去,他和顾某某、宁书彬就坐宁某乙的车,另四个不认识的人开一辆白色的车。他们到煤场口后,发现打架的工具不够,宁树彬给了点钱,就让开白色车的人去东庞矿工人村买洋镐把准备打架用。有十几分钟,开白车的人回来了,买了5根洋镐把,给他们一人分了一把,开白车的人往他们车上拿了一根洋镐把。他们说他们车上有东西,他们就开车往宋村炭泥坑走了。他们到炭泥坑磅房后,他们车上一人拿了一把洋镐把,从白车上下来的人拿一根洋镐把、三把砍刀。他们见李某甲领四五个人从磅房里出来了,李某甲说,宁某乙领那么多人来干啥,有话好好说。宁某乙说,你把磅房的锁子都换了,还怎么好好说。宁某乙拿起洋镐把说打他们,宁某乙就和白车上的四个人就开始打李某甲领的一个人,他和顾某某拿石头往炭泥坑砸李某甲。后听见顾某某在西边喊他,说注意身后,他见刚才宁某乙打的那个人向他这边来了。那个人满脸是血,他被那个人打了一棍子,顾某某就打了那个人一洋镐把,他也撵上这个人用洋镐把打了那个人一洋镐把,打在那个人的背上了。后听见宁某乙喊快上车,有人来了,他看到李某甲从炭泥坑带着几个人上来了,他们就上车跑了。走到路路通煤场附近时,就把打架用的洋镐把和砍刀扔在了路的南边了。7、同案犯顾某某的供述,他在内邱大孟村镇煤销路和宁某乙、高某某合伙开了一个煤场,他们经常从宋村北河炭泥坑拉炭泥。2010年4月份的一天,那天中午他吃过饭就去煤场了,到煤场以后宋村的宁树彬在煤场北屋里面待着,宁树彬就问他上午去炭泥坑事。他就给某甲说,到炭泥坑去看炭泥了,被炭泥坑的人骂了一顿,还说让他少来这找事,赶紧滚。他就给一个看炭泥坑的人说:“我在这里晾着炭泥呢,你们给我拉走我就赔钱了,又说你们看怎么办,我跟某甲都不错。”看炭泥的人就给李某甲打了一个电话,李某甲给他说出运费,后来他就走了。他给宁树彬说完这些情况后,宁树彬说,话也不说一声都把炭泥给拉走,把磅房的门给撬了,这跟抢有什么区别。等一会宁某乙来了说“过去看看去。”过了一会宁某乙和宁二小来了,宁树彬就给宁某乙说了说他上午去炭泥坑的情况,宁某乙就问他炭泥坑有外面的人吗,他就说有外面的人,不认识。宁某乙说咱们去炭泥坑看看去,他们就从煤场屋里面出来了。出来以后他就上了宁二小开的一辆黑色轿车上了。他看到刘某甲也在车上,在黑车后面还有一辆白色车在后面跟着他们。他们开车到炭泥坑磅房那,先把车调过头,他们就一人拿了一个洋镐把下了车,白色车上下来四个人,有拿洋镐把,有拿砍刀的。李某甲在磅房下面河里站着,磅房口上站了有二三个人。下车后宁树彬说了一句“你们说也不说一声就把炭泥给卖了。”他看李某甲在那,就往西走了。听到宁某乙他们在那缠缠,紧接着就开始打架了。他在小房西边听见有人喊“我给你们拼了”,看到有一个人冲着他过来了,这个人头上流着血,手里拿着棒子,他就用洋镐把打了一下,也没有注意打着没有打着,他就往西跑了。他跑到公路上后,看到宁某乙他们上车了,他也就上车走了。他们走到他们开的煤场附近时把打架拿的工具扔到路边了,就开车往石家庄跑了。8、韩某某证实,2010年4月16日时30分许,他和强子、勇子在宋村李某甲的炭泥坑磅房歇着,听见外面有人喊,“磅房有人呗?”强子和勇子就往外走。刚出门口,外面有人喊,磅房里的人挨着整,他就把磅房门用铁棍插住,见有八个人向两辆车跑去。开门后见强子头上流血了,勇子手上流血了,那八个人有拿刀子的,有拿洋镐把,有拿铁棍的。打完架后,他们就把磅房门口的伤者送到医院了。他看到门口有剩下的洋镐把和砍刀,就收拾了一下,后派出所来了,就把东西收走了。9、王某某证实,2010年4月16日14时30分许,他和李某乙到东庞煤矿北边炭泥坑,李某乙问一个关于偷摩托车的案情,他听到磅房处传来“谁不让干,给我打。”看见有七八个年轻人拿洋镐把、砍刀等工具,正打炭泥坑的人。李某乙一边喊,一边跑,来打的人上了两辆车往东跑了,炭泥坑的两个人受伤了。10、李某乙证实,2010年4月16日,他在煤泥坑找李某甲,这时过来一辆帕萨特黑色轿车和一辆白色轿车,从车上下来八九个人,手拿洋镐把,其中一个人是宋村的宁某乙。来的人和房子里的几个就动了手,他急忙从炭泥坑上来制止,那伙人急忙钻进车里向东开走了。他见一个人头上流血了。11、邢台市公安局公(冀邢)鉴(法活检)字(2010)266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和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冀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194号鉴定书鉴定,解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已构成轻伤。12、内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凶器照片等证实,扣押凶器洋镐把一把,刀一把,砖一块。13、内邱县公安局大孟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打架现场遗留洋镐把一根,砍刀一把和砖头一块,系到炭泥坑打架的一方所持有。14、现场照片及文字说明证实,打架现场位于宋村北河炭泥坑。15、被告人宁树彬的供述,以前他和本村的杨某乙、孟某某合伙经营东庞煤矿后边的宋村炭泥坑,后与杨某乙发生矛盾。2010年4月16日打架时,他一方有刘某甲、顾某某、宁某乙等人,他开车去的,其他的事记不清了。16、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巡防大队的抓获证明,2012年7月13日13时10分许,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巡防大队接特情报称,内邱县大孟村镇的宁树彬入住邢台市桥西区乐客快捷酒店。13时20分许民警苏中华等人赶至乐客快捷酒店,将入住该酒店411房间的网上逃犯宁树彬抓获。17、内邱县公安局大孟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实,宁树彬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8、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12)内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邢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宁树彬的同案犯宁某乙、刘某甲、顾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况。上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宁树彬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树彬、宁某乙因炭泥坑经营权与李某甲发生矛盾,而纠集刘某甲、顾某某等多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凶器,与解某某等人发生殴斗,致解某某轻伤,被告人宁树彬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树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树彬伙同宁某乙纠集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树彬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树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石增恺审判员  杨峰岭审判员  刘磊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崔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