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丹梅申请执行郑建华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梅,郑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赵丹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建华,男,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建华银行存款60万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建华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商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