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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丹梅申请执行郑建华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梅,郑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赵丹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建华,男,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建华银行存款60万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建华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商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