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蔡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42号罪犯蔡丹,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益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缴纳一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以(2007)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9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8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2014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蔡丹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警维护好监内的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2012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2012年获得特殊奖励分4.5分。2011年5月因看不健康书籍被扣考核分1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B等次,考核截至2013年8月止,获得奖励分100.5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蔡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丹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丹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