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磊与黄雪峰、魏慧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磊,黄雪峰,魏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57号原告赵磊,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黄雪峰,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魏慧芳,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诉被告黄雪峰、魏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4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赵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雪峰、魏慧芳银行存款合计四十六万二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