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路鹏程诉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鹏程,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709号原告路鹏程,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薛灵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刘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鹏程诉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路鹏程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路鹏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鹏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路鹏程负担。审 判 长 周 婧审 判 员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永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