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李某(又名李怀顺),务农。被告陈某,务农。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年同月22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9月10日向陈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生育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架生气,李某常年外出打工,夫妻之间很少联系,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陈某辩称,李某所诉不是事实,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很好,生育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李某常年外出打工挣钱,陈某操持家务,照看孩子,生活幸福美满,夫妻之间并无矛盾,有时生气吵架是因为家庭其他成员引起的,陈某为了家庭生活,辛辛苦苦,现患有××,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子女,长子李召阳(1990年8月24日出生),长女李玺(1995年2月3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因陈某与其家庭成员相处不好,双方缺乏沟通,时有生气、争吵,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李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家庭是幸福的,夫妻双方本应安度晚年,共享天伦之乐,但近年来,双方因缺乏沟通,时有生气争吵,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交流,多念夫妻之情,少想夫妻之怨,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以互谅互让为原则,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李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李某与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陪审员 扣田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月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