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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刘大武、查海军、汪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大武,查海军,汪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07号申请人:刘大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查海军,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申请人:汪华亮,男,汉族,住安徽省黟县。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大武、查海军、汪华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6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大武赔偿查海军医疗费:14823.86元,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所有相关费用:13000元,合计:27823.86元;二、刘大武赔偿汪华亮医疗费:200元;三、协议履行后,查海军、汪华亮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不再追究刘大武任何责任;四、协议自三方签字后生效,本起事故就此结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邱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