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12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传忠与王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忠,王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247-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忠,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玉带路44号107室。身份证号码340223197602122810。被执行人王云武,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太丰街道8号。身份证号码34002231967111546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云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云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云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