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辖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梁友旺与李勇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军,梁友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友旺。上诉人李勇军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1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涉案公司尚未注册成立,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本案合同履行地点并不明确;原审法院既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蜀源轩股份转让协议》附件中约定“如未按期,梁友旺有权拿回蜀源轩未结算股份(按总投入180万结算)或起诉当地法院”,该约定可认为是被上诉人可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被上诉人依约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