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于秀增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水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增,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水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行初字第230号原告于秀增。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水分局。原告于秀增诉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水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姚丽审判员 李雯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