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2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阳春市畅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阳春市畅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263号之三原告东莞市华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高元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银乔、容伟现,均系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春市畅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谢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华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春市畅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华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春市畅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6元,财产保全费2304元,共计56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娜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孟 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