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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锐与任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任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张锐,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明,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原告张锐与被告任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锐撤回起诉。案件本诉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锐承担。审判长  周爱军审判员  费瑞栋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侯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