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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26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梁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亲友劝解已和好如初,现梁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德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守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