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26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梁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亲友劝解已和好如初,现梁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德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守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