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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曾春龙、曹银花与广州鹤绅皮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龙,曹银花,广州鹤绅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40号原告:曾春龙,男,194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曹银花,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谢高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广州鹤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正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开茂,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邦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春龙、曹银花诉被告广州鹤绅皮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春龙、曹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春龙、曹银花承担。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羡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