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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陈新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陈新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85号。代表人唐拓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晋,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宁,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陈新良,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新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涌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