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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仝家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家旺,康明、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仝家旺。���执行人康明、姜川。本院在执行仝家旺申请执行康明、姜川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7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代理审判员  XX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