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仝家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家旺,康明、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仝家旺。���执行人康明、姜川。本院在执行仝家旺申请执行康明、姜川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7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代理审判员 XX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