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鲁三平与黄宗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三平,黄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88号申请人鲁三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大同镇。被申请人黄宗美,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梅子铺镇。申请人鲁三平与被申请人黄宗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黄宗美给付申请人鲁三平赔偿经济损失(标的款144518.5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申请费32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黄宗美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鲁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执行,被申请人黄宗美与申请人鲁三平达成和解由被申请人黄宗美在2012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鲁三平50000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剩余款项全部给清。申请人鲁三平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安汉法执字第0038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如被申请人黄宗美未按和解履行,申请人鲁三平可向法院申请按(2011)安汉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黄宗美应履行的判决义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厚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