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于忠泉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黑龙江分公司等侵权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泉,李俊鹏、付晓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于忠泉。被执行人李俊鹏、付晓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于忠泉申请执行李俊鹏、付晓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2)五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邦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