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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红武与潼关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武,潼关县人民政府,刘振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潼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刘红武,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种绪良,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爱,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潼关县人民政府,机关住址县城中心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樊正学,代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斌,陕西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军红,潼关县房管所干部。第三人刘振轩,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牛王庙村村民,现住潼关县城关镇北环路东段。委托代理人周军,陕西金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武诉被告潼关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武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武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新莹审 判 员  王淑娥代理审判员  郑 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