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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缤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缤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乾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福建鑫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明文,顾海燕,张秀美,叶德银,孙李文,林碧玉,张贵玲,叶金玉,陈三金,张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73号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韩春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毅。被申请人上海缤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贵玲。被申请人天津中乾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余谊文。被申请人福建鑫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明文。被申请人张明文,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顾海燕,女,1982年月日928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张秀美,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叶德银,男,汉族,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孙李文,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林碧玉,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张贵玲,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叶金玉,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陈三金,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张林静,女,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1、上海缤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2、上海缤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3、上海缤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分行的银行存款;4、叶德银位于漳州市房产(详见查封清单)。5、权属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上海缤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二、冻结上海缤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三、冻结上海缤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分行的银行存款。四、查封叶德银位于漳州市房产(详见查封清单)。五、查封权属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上述财产查封(冻结)价值限额为25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XX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