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闫东清与娄绍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东清,娄绍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闫东清。被告娄绍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东清与被告娄绍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东清与被告娄绍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闫东清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东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闫东清承担。审判员 尚怀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