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闫东清与娄绍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东清,娄绍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闫东清。被告娄绍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东清与被告娄绍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东清与被告娄绍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闫东清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东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闫东清承担。审判员  尚怀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