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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一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25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延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林、人民陪审员张爱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钰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1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赌博罪2012年10月至11月间,刘(已起诉)、龙(另案处理)、叶(在逃)先后五次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聚众赌博,陈(已判刑)安排被告人孔与周(已判刑)在赌博场所负责发放筹码、放高利贷,安排朱(另案处理)接送赌客。赌博采取2000元、4000元的“斗公牛”的方式,即参赌的人员轮流坐庄,坐庄的在赌桌上放2000元或者4000元的筹码,闲家根据赌桌上的金额下注。如果闲家将赌桌上的钱全部赢走,或者赌满三局,庄家就可以选择下台,轮换至下一个人坐庄。邀集赌博的人通过从庄家抽水获利,按照10%的比例抽水。赌博场所的资金由陈负责,参赌人员不需要带现金,只用筹码周转。参赌人员上桌前,每名赌客发放9800元的筹码(赌客实际偿还10000元,其中200元作为放高利贷的利润)。赌博结束后,由陈负责参赌人员输赢结算。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0月份,叶在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南湖派出所附近私房邀集张等人进行赌博。陈安排被告人孔与周在赌博场内负责发放筹码,放高利贷,安排朱负责接送赌客。叶共抽水3万余元。陈通过放高利贷获利8000元,分给被告人孔1000元。2、2012年10月初,刘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八字门“衡昇宾馆”附近私房邀集龙、等人进行赌博。陈安排被告人孔与周在赌博场内负责发放筹码,放高利贷,安排朱负责接送赌客。刘共抽水8万余元。陈通过放高利贷获利3万元,分给被告人孔1000元。3、2012年11月初,龙在岳阳市火车东站附近私房邀集刘、等人进行赌博。陈安排被告人孔与周在赌博场内负责发放筹码,放高利贷,安排朱负责接送赌客。龙共抽水4万元。陈通过放高利贷获利9000元,分给被告人孔1000元。4、2012年11月初,刘在岳阳市火车东站附近私房邀集龙、叶等人进行赌博。陈安排被告人孔与周在赌博场内负责发放筹码,放高利贷,安排朱负责接送赌客。刘共抽水3万元。陈通过放高利贷获利7000元,分给被告人孔1000元。5、2012年11月20日晚,刘在岳阳市火车东站附近私房邀集龙、叶等人进行赌博。陈安排被告人孔与周在赌博场内负责发放筹码,放高利贷,安排朱负责接送赌客。刘共抽水1.3万元。因当晚发生斗殴,陈没有获利。二、故意伤害罪2012年11月21口凌晨,被害人余与其表弟万及朋友陈等人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八字门找刘索要七万元债务。在刘聚众赌博的场所楼下,万与陈发生争执,陈的同伙苏(在逃)与万发生殴斗,被告人孔与周得知后持刀从赌博场所冲出来,万及陈等人见状被吓跑。陈喊道“给我搞死他”,被告人孔及周、苏遂将余抵在围墙上拳打脚踢。因陈在扭打过程中受伤,便先乘坐朱驾驶的汽车到医院,并让周等人将余带上车。在车上,被告人孔与周继续对余进行殴打。周持刀在余右大腿部划了几刀,造成被害人余多处皮肤裂伤,其伤情为轻伤。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孔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又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孔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在共同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孔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孔予以惩处。被告人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及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犯罪现场照片,提取的筹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陈、周、龙、刘、朱、万、陈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余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孔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又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孔动手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在共同赌博犯罪中,被告人孔受邀在赌场帮助发放高利贷,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孔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通过对被告人孔居住的社区调查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延武审 判 员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