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陈光、李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陈光,李刚磊,张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王建军,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陈光,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刚磊,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张玉龙,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陈光、李刚磊、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王建军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对被告陈光、李刚磊、张玉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建军承担。审 判 长 张宪民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