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经技区委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永凤与被执行人宫本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凤,宫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委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凤。被执行人宫本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诸民初字第9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已预售给被执行人宫本军的、位于威海金域仕家16号楼4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