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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葛福祥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朱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福祥,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朱宏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葛福祥,系唐山市丰润区宏祥建材加工厂经营者。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3座4楼。法定代表人丁晓清,经理。被告朱宏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福祥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朱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福祥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福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葛福祥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