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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芝与被告闫里恒、南阳市安信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芝,闫里恒,南阳市安信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李廷芝,女,汉族,农民。被告:闫里恒,男,汉族,农民。被告:南阳市安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6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天山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芝与被告闫里恒、南阳市安信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芝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廷芝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谢 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