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宝华、曹爽与王志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华,曹爽,王志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李宝华。原告曹爽。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连庆,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金。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昆,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华、曹爽与被告王志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华、曹爽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华、曹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宝华、曹爽担负。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石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