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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汨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周某,男,1983年2��4日出生,汉族,农民,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乡。被告何某某,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汨罗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已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任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