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汨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周某,男,1983年2��4日出生,汉族,农民,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乡。被告何某某,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汨罗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已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任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