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姚玉辉与于秀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玉辉,于秀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玉辉,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单丽丽,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秀娟,女,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化分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团。委托代理人叶潇潇,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玉辉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玉辉的委托代理人单丽丽,被上诉人于秀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潇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向阳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单铄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