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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20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邓正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正良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昆刑执字第20377号 罪犯邓正良,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罪犯邓正良曾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一○年七月七日止。在假释考验期内,该犯又犯罪,本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正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假释,加前罪未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零十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21374号裁定书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邓正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正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正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正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赵 敏 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