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椒北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谭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椒北民初字第339号原告:谭某。被告:王某甲。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普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起诉称:原、被告自行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参与赌博不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淡漠。2011年3月份,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因考虑家庭实际情况撤回起诉。此后,被告仍不思悔改,我行我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万元。原告谭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及女儿的出生情况;证据3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4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距今已超6个月的情况;证据5公安机关人员概况1份,证明被告聚众赌博的违法情况;证据6租房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已分居的情况。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送达,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说明理由,故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定,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自行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自2007年8月起,原告居住在章安街道杨司村近四年。××××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因被告不顾家庭,经常参与赌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2011年2月21日,被告王某甲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时收缴赌资23600元。2011年4月26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自愿撤诉。现已逾六个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由于被告婚后不顾家庭,经常外出参与赌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自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逾六个月又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强烈,双方已无望和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离婚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的要求父母尽抚养教育的权利。现原告要求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本院从小孩成长环境、身心健康之考量,认为女儿跟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宜,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王某乙抚养费9万元,考虑被告王某甲的支付能力,本院酌定由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被告王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女儿王欣怡由原告谭某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被告王某甲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王普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卢 健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