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颜才蓉与王小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才蓉,王小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才蓉。委托代理人沈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土。上诉人颜才蓉与被上诉人王小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4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颜才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庆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红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向川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书记员邓韵担任法庭记录。并于2013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颜才蓉的委托代理人沈根到庭参加了询问。同日,颜才蓉以王小土在上诉期间已归还借款本金24万元,利息1万元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王小土偿还借款本息1.6万元。2013年11月8日,颜才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才蓉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才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颜才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胥庆代理审判员 向川代理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邓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