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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任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刑初字第00332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于肥东县,汉族,无业,住肥东县。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7月因盗窃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6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潜入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5栋102室卧室欲行窃,被房主鲁某及其妻子发现并控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鲁某、邓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行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郭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