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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津法民特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张婷芳与朱盈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婷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津法民特字第00036号申请人:张婷芳,女,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申请人张婷芳申请宣告朱盈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婷芳诉称,申请人张婷芳与被申请人朱盈泽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1985年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其姐朱某某家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至今已下落不明二十多年。现申请宣告朱盈泽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朱盈泽,女,汉族,1951年1月27日出生,系申请人张婷芳的母亲。被申请人朱盈泽与张某某于1973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申请人张婷芳。张某某于2006年7月9日死亡。被申请人朱盈泽于1985年在重庆南开中学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8年。经多方寻找无果,申请人张婷芳遂于2012年10月2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2年11月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朱盈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朱盈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朱盈泽下落不明已满28年,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其本人未与本院联系,也没有知其下落的相关人员与本院联系。因被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已死亡,张婷芳作为朱盈泽的子女,申请宣告朱盈泽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盈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章彦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