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明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坦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明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坦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明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申请执行人戴坦道,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坦道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