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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案件名称

崔保荣、郭俊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崔保荣;郭俊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保荣,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委托代理人王志靓,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俊林,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李培录,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保荣因与被上诉人郭俊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保荣于2013年1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保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保荣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上诉人崔保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余晓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