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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林课与被告崔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课,崔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82号原告王林课,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委托代理人肖明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成,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无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课与被告崔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