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林课与被告崔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课,崔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82号原告王林课,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委托代理人肖明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成,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无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课与被告崔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