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贾XX诉被告汪X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汪X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269号原告贾XX,男,1953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室。被告汪XX,男,195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室。原告贾XX诉被告汪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XX诉称:原、被告系同号邻居,2012年9月中旬,被告对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室房屋装潢时,将该房屋房门改为朝外开启。被告的该行为给原告的正常通行带来妨害,地区有关单位经调解未果,故要求被告将其房屋的房门开启方向改为朝内开启,恢复原状。被告汪XX辩称:被告在装潢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室房屋时,由于原告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室房屋的房门开启方向改为朝外开启,导致被告无法正常通行,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室房屋的房门改为朝外开启,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经审理查明: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室和同号1803室房屋分别为原告贾XX和被告汪XX所有的经济适用房,原告在对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室房屋装潢时,将该房屋之房门改为朝外开启。2012年下半年,由于原告房屋的房门朝外开启,给被告的正常通行带来妨害,在原告要求能将房门朝外开启180度的前提下,同意被告将房门朝外开启。之后,被告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室房屋装潢时,将该房屋的房门朝外开启。因被告安装的房门未能达到朝外开启180度条件,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原告将其房屋的房门改为朝内开启,并要求被告将其房门改为朝内开启,未果。为此,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贾XX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虽然被告在征得原告同意前提下将其所有的房屋之房门改为朝外开启,但被告安装的朝外开启之房门未能达到原告所提出的条件,而被告现安装的朝外开启之房门给原告的正常通行带来妨害,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将朝外开启的房门改为朝内开启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室房门改为朝内开启,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汪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韩旖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