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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树占与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占,李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795号原告刘树占,农民。被告李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占与被告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占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树占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