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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曹岗现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岗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152号罪犯曹岗现。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本院于2004年1月6日作出(2003)常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岗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抗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裁定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月8日和2011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1年6个月和1年,服刑期至2014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曹岗现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2013年4月27日在监房里主动制止了一起打架事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2013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劳动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考核截至2013年8月止,获奖励分104.2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曹岗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岗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岗现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