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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广东红旗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雕刻帝国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红旗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雕刻帝国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红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科技工业园新横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玉球,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英,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雕刻帝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大万路***号*栋101。法定代表人:林俊填。被执行人: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上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炳辉。申请执行人广东红旗家具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雕刻帝国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在收到该令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雕刻帝国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广东红旗家具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0830346296.8“沙发(世纪豪庭沙发组椅人位SS-99)”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二、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收回及销毁市场上尚未流通的侵害广东红旗家具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0830346296.8“沙发(世纪豪庭沙发组椅单人位SS-99)”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三、冻结、扣划深圳市雕刻帝国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83045.06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复利及本案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四、冻结、扣划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复利及本案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谢炽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