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建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谢建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重字第5-1号原告(反诉被告)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20号69栋底层东一号。法定代表人于忠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中远,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谢建康,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爱军,桂林市诚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建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2元(原告已预付),由于原告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原告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谌姝霖审 判 员 何其华人民陪审员 明卫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蒋西凤 搜索“”